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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春林强奸、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847号罪犯李春林,男,1982年1月25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30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林犯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千元。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015年9月为李春林减刑1年5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春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2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林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琪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