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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汀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钟森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钟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袁廷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森海,男,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森海(2016)闽0821民初291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20953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