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济花与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王永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济花,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王永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济花,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市政管理处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崔艾栓,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跃,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办车队司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永刚,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综合办司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巷46号南4间门面房。代表人王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勇亮,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济花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王永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对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济花称,一、小店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人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顾本人反对,法院又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本人不构成伤残,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明显错误。二、本人虽已退休,但仍然打工,有固定收入,原审没有对本人因伤造成的误工费予以认定,存在错误。综上,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本案应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所说完全是无理取闹,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王永刚称,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没有道理,应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太平洋保险迎泽支公司)称,一、原审委托鉴定机构是合法的,申请人要求山西医科大学鉴定中心鉴定,我们要求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最后由原审法院组织抽签决定的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根据法医临床鉴定规范,在做手术伤情稳定后应有3-6个月的恢复期,才能进行伤残鉴定。本案事故发生在2015年6月7日,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显然不符合规定。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误工费,因为其已经退休,也没有误工证明,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审时太平洋保险迎泽支公司在复印王济花提交的证据后,对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向原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双方不能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组织双方抽签,确定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重新鉴定的机构,且双方均表示无异议。现申请人王济花提出原审委托鉴定机构不合法和鉴定结论错误,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述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王济花提出的”本人虽已退休,但仍在打工有固定收入,应赔偿误工费”的问题,申请人已经退休领取退休金,且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退休后有劳动收入,故申请人的该再审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王济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裁定如下:驳回王济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翻身审判员 李志斌审判员 罗忻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