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滨与戴伟、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滨,戴伟,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576号原告:陆滨,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戴伟,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飞,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陆滨与戴伟、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陆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840元,均由陆滨负担。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