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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九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瑞通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九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市瑞通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九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宝平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212765-3。法定代表人刘宝献,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瑞通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66411401-9。法定代表人吴崧。委托代理人赵新宁,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新九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瑞通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