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玉廷、付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玉廷,付志军,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建设北路,联系电话8236****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被执行人高玉廷,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付志军,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被执行人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男,1951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河西街6号,法定代表人:许君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高玉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176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241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吉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