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郑州泰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詹清河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泰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詹清河,马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75号申请人郑州泰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丁小九,经理。被执行人詹清河,男,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执行人马彩艳,女,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武陟县。上列双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武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马彩艳于2010年10月28日履行5000元,2014年1月9日划拨马彩艳银行存款15600元,2014年3月18日划拨詹清河银行存款335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