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古丈县国土资源局与向秋福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丈县国土资源局,向秋福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2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红星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向秋福户(向秋福、彭清莲、向松青、李士艳、向清燕、向芝青、向紫涵、向文杰、吴佳豪、余鑫、余睿哲)代表人:向秋福,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古丈县。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拆除向秋福户被征收的房屋,腾出已被征收的土地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段征收土地协议书》、《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长潭村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建设项目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向秋福户送达了非诉执行告知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告知了其陈述、申辩以及提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向秋福户在限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院视其主动放弃了听证的权利。经审查查明,永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我省的重点工程,古丈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于2011年11月正式开展,被执行人向秋福户系永吉高速古丈段工程建设项目被征收户。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征收项目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于2014年8月14日与被执行人向秋福签订了《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段征收土地协议书》、《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长潭村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建设项目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执行人向秋福户对以上协议均没有异议,并于2014年8月14日领取了全部征地拆迁补偿款。现被执行人向秋福户在集中安置区的新房屋已修建完工,被执行人向秋福户却一直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以种种理由拒绝搬离腾地。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国土资源局及征地协调小组多次向其做工作无果后,于2017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向秋福户下达了《告知书》,告知书中载明:应在告知书送达5日内完成搬迁事宜,如逾期未搬迁,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向秋福户依然拒绝搬离被征收房屋,腾出土地。故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向秋福户拒绝腾地,不履行协议,严重影响永吉高速古丈段工程建设项目进程为由,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向秋福户位于永吉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已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腾出已被征收的土地。另查明,1、向秋福户系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村民,目前家庭人口11人,均为农业户口,向秋福系户主,儿子向松青、长女向清艳、次女向芝青已离户。本院认为:永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我省的重点工程,属于国家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合法。现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征地基本完成,线路建设基本成型,只有被执行人向秋福户处未完成征拆。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国土资源局多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向秋福户要求另行补偿25000元的搬家费及一年半的过渡安置费10800元,否则拒绝腾地搬迁。经审查,向秋福户签订了协议后,一直没有搬入给其家在村部安置的一套房,并一直居住在原房屋内,不属于防汛度汛转移范围,不能享受25000元的补助费及相应的过渡安置费。其不搬迁的原因是向秋福户自己原因造成,而不是相关部门没有给其安置过渡安置房屋,不存在损害被执行人向秋福户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向秋福要求补偿相关费用没有依据。被执行人向秋福户签订协议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后,拒不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腾出已被征收的土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段征收土地协议书》、《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长潭村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建设项目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据可循,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段征收土地协议书》、《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长潭村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建设项目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向秋福户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履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段征收土地协议书》、《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长潭村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永吉高速公路古丈段建设项目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确定的义务,即拆除向秋福户位于永吉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已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腾出已被征收的土地。逾期未履行的,本案交由古丈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张启图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