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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舒文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舒文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振兴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益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鹏,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文学,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淳菠,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文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对二者间系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但双方对约定的工资标准主张不一,双方系对约定的工资标准有争议,并非因对工作期间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一审对于上诉人发放被上诉人工资的周期、银行流水中显示的款项的性质及对应月份未予查清,认定的欠发工资数额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