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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玉霞与袁玉玲、冯建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霞,袁玉玲,冯建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523号原告刘玉霞,女,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袁玉玲,女,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被告冯建坡,男,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湛河区。原告刘玉霞诉被告袁玉玲、冯建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刘玉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玉霞负担。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培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