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玉霞与袁玉玲、冯建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霞,袁玉玲,冯建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523号原告刘玉霞,女,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袁玉玲,女,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被告冯建坡,男,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湛河区。原告刘玉霞诉被告袁玉玲、冯建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刘玉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玉霞负担。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培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