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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炳霖、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霖,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陈炳霖,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许庭棋,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炳霖与被执行人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1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炳霖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72号1号楼整座已被拆迁,拆迁补偿款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扣留,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2017年6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炳霖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炳霖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1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