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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治惠与徐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慧,徐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4985号申请执行人刘智慧,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冯定祥,系刘智慧之夫,男,生于1969年10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徐安文,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6日,现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智慧与被执行人徐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安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智慧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对徐安文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余额仅为33.12元),调解书中“徐安文其所有的***客车,经查该车辆不在徐安文名下且于2016年10月20日转出重庆市。被执行人徐安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穷尽调查措施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对被执行人已多方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6.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20执49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20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斌执行员  陈 竹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远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