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日照盛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日照市茂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念成,黄笑一,张滨书,贺翠林,邵波,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国际大厦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71300799T。诉讼代表人:李应奎,行长。被执行人: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医院沿204国道向南50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6836995-2。法定代表人:张念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盛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童海路居委,组织机构代码72623385-8。法定代表人:张滨书,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3262835-4。法定代表人:邵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茂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田家园村,组织机构代码742441918-1。法定代表人:张念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念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黄笑一,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张滨书,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贺翠林,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邵波,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洋,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与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日照盛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日照市茂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念成、黄笑一、张滨书、贺翠林、邵波、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元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