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馨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馨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全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176号原告深圳市馨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水库路香雅阁三楼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03036。法定代表人李如刚。被告深圳市全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环镇路191号3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03211。法定代表人郑连喜。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馨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