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严国权、卢细芳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权,卢细芳,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825号原告:严国权,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细芳,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严国权、卢细芳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严国权、卢细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国权、卢细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国权、卢细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严国权、卢细芳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