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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冬英、李一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冬英,李一科,广西润松铝业有限公司,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胡冬英,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申请执行人李一科,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广西润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大圩镇。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法定代表人马晓珍。申请执行人胡冬英、李一科与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润松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执行案件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