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华凤与何喜善、何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风,何磊,何西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风,女,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州区柳枝镇东新庄村黄一组。被执行人:何磊,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州区柳枝镇张桥村三组。被执行人:何西善,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何磊之父。申请执行人李华凤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何磊、何西善给付剩余赔偿款9121.6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磊已全部履行案件款9421.68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款9421.6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华凤,案件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03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