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郭鑫标、宣惠心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鑫标,宣惠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鑫标,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徐飞,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惠心,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郭鑫标因与被上诉人宣惠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鑫标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鑫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