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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颖超与贾宁宁、孙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超,贾宁宁,孙涛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004号原告刘颖超,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贾宁宁,女,199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孙涛涛,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102号。负责人崔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刘颖超与被告贾宁宁、孙涛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11日,被告贾宁宁驾驶冀A×××××号轿车,车主为被告孙涛涛,将原告租用的房屋撞坏,故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4562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贾宁宁。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颖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91元,原告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卓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