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执5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肖先禄与付应中徐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先禄,付应中,徐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5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先禄,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住璧山区。被执行人付应中(510232196303070911),男,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徐小红(510227196504298209),女,生于1965年4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肖先禄与被执行人付应中、徐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应中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先禄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对付应中、徐小红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为本案予以扣划7234元,并将付应中和徐小红共同所有的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房产予以查封(此查封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付应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穷尽调查措施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对被执行人已多方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0.272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20执51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20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斌执行员 陈 竹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远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