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熊希林与张永辉、张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希林,张永辉,张世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832号原告熊希林,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永辉,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世全,男,汉族,1953年11月1日出生,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希林诉被告张永辉、张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熊希林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