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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熊希林与张永辉、张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希林,张永辉,张世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832号原告熊希林,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永辉,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世全,男,汉族,1953年11月1日出生,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希林诉被告张永辉、张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熊希林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