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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建辉与黄聪美、黄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辉,黄聪美,黄种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1300号原告:黄建辉,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聪美,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种利,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建辉与被告黄聪美、黄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聪美、黄种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聪美、黄种利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聪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黄聪美出具《借条》1份交给原告收执,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被告黄种利、黄聪美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种利、黄聪美应共同偿还。现经原告催讨,二被告不予付还。黄聪美、黄种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种利与被告黄聪美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种利、黄聪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聪美以资金周转之需为由,于2011年9月3日向原告黄建辉借款1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被告黄聪美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黄建辉收执。《借条》内容:“借条今向黄建辉借人民币15000正借款人黄聪美2011年9月3日写”。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黄聪美、黄种利均未付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黄建辉提供的原告《居民身份证》、《借条》、《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各1份为据。被告黄聪美、黄种利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权利。原告黄建辉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辉与被告黄聪美之间的借贷行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黄聪美向原告黄建辉借款15000元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黄建辉的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聪美应予付还。借款发生在被告黄种利、黄聪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聪美、黄种利均未举证证明借款时原告与被告黄聪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被告黄聪美、黄种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原告主张上述借款为被告黄种利、黄聪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采纳。借款时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黄建辉请求判令被告黄聪美、黄种利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聪美、黄种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聪美、黄种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建辉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黄聪美、黄种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建人民陪审员  李双兴人民陪审员  黄幼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杨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