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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梅与王波、唐红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王波,唐红梅,成都七彩轩逸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金豹家具有限公司,唐振芝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177号原告:王梅,女,汉族,住四��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唐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成都七彩轩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2层1204号。法定代表人:汤波。被告:成都金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列维士路。法定代表人:钟炳和被告:唐振芝,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梅与被告王波、唐红梅、成都七彩轩逸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金豹家具有限公司、唐振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波、唐红梅停止销售侵犯第201630090322.X号专利的产品。2、被告成都七彩轩逸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金豹家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侵犯第201630090322.X号专利的产品。3、被告唐振芝停止帮助、教唆实施侵权行为。4、五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梅系第201630090322.X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7年5月16日,被告王波向原告销售了型号为T33-2的“茉莉莎”的品牌沙发(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并由被告唐红梅收取了货款,经查,该产品由被告成都七彩轩逸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金豹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被告唐振芝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产品,已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的生产、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专利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状应当记明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中王梅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要求五位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告王梅未在其起诉状中记明被告特别是被告唐振芝实施的具体行为,也未能说明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与理由,故王梅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梅对被告王波、唐红梅、成都七彩轩逸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金豹家具有限公司、唐振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晞鲲审 判 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梁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正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