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路、圣守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路,圣守霞,孙楠,徐刚,徐霞,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1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负责人:丁彬,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国路,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圣守霞,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孙楠,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暂住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刚,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徐霞,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路、圣守霞、孙楠、徐刚、徐霞、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路、圣守霞、孙楠、徐刚、徐霞、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并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3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