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与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代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2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25735U。负责人刘艳丽,行长。委托代理人弋艳,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代兵,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诉被告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3元,减半收取527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