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梅、赵亚丽与陈兆森、陆XX等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梅,赵亚丽,陈兆森,陆XX,邵文萍,刘正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梅,女,1975年3月14日生,住盱眙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亚丽,女,1977年12月24日生,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辉,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兆森,男,1960年2月17日生,住盱眙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XX,男,1955年11月15日生,住盱眙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文萍,女,1956年11月27日生,住盱眙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正西,男,1940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逸民,淮安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袁梅、赵亚丽因与被申请人陈兆森、刘正西、陆XX、邵文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梅、赵亚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6月31日第二次《内部承包合同》对陈兆森、刘正西无效,但实际该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陈兆森、刘正西均收到了承包金,而且陈兆森曾同申请人一起去苏州购置装修材料,可以证明陈兆森、刘正西是知道该协议存在的,即使不知道,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股权确定的事情,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效力;2、390300元非住宅停产停业费是针对承包经营者的补偿,原审将该笔补偿款由所有合伙人共同享有,混淆了合伙与租赁关系,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判决中第一次装潢可保留物品价值为100000元,按照5%折旧率计算,应为5000元,但判决书上写的为15000元;4、酒店装潢是从2005年开始,按照5年折旧年限应该到2010年,但实际使用到2011年,原审按照30%的折旧率不合常理。陈兆森、刘正西、陆XX、邵文萍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二次《内部承包合同》中陈兆森并未签名,刘正西的签名袁梅、赵亚丽称系王又梅所签,但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无法证实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亦不足以证明陈兆森、刘正西对二次承包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涉及装潢、设备的更新以及对合伙资产的处分等重大合伙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故袁梅、赵亚丽以签字的四名合伙人出资超过总出资三分之二,即使陈兆森、刘正西不知道该合同,也应产生约束力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虽然表面上有内部承包,但其余合伙人仍参与营利分配,合伙关系依然存在,390300元非住宅停产停业费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并无不当。关于15000元物品残值计算错误理由,原审是根据100000元在第一次装潢折旧后价格258209.34元中所占比例,以第一次装潢投资款860697.8元按照5%的折旧率计算酌定得出,并不属于计算错误。关于30%折旧率不合常理理由,第一次装潢期间从2006年2月起延续至2007年6月,从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袁梅、赵亚丽第二次装潢,按照5年使用年限,原审酌定30%折旧率并无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梅、赵亚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国审 判 员 李进代理审判员 陶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