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恢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永成与郝向荣、张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成,郝向荣,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0069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成,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向荣,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永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小03711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郝向荣、张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48.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40元及申请执行费7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郝向荣的房产,在拍卖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将上述房产折价36万元抵偿申请人借款本金36万元;查封被执行人张建中位于北关商住楼上下各一间,本院依法进行评估以及在本村委会内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依法按流拍价388400元抵偿申请人借款本金12.25万元,抵偿利息2659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费用申请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恢0069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