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东宇等四人的借款合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举,栾红玉,王东宇,马丹阳,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被执行人:刘洪举,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栾红玉,女,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王东宇,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丹阳,女,1971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飞。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举。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列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