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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松柏、胡启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柏,胡启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庐山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491民督1号申请人陈松柏,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被申请人胡启文,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因犯诈骗罪现在江西省新建县豫章监狱服刑。申请人陈松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胡启文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4日向申请人借款243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约定2015年3月31日前还清。还款期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故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24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启文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松柏243000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曹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