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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创业大厦A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8728769XJ。第三人: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4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40760。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督3号支付令过程中,第三人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自愿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本案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如下: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36405.6元,申请费161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以未履行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至付清之日;3、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470元。至2017年6月27日,以上暂计242000元。因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申请执行人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债务未履行范围内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