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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新文申请朱爱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文,朱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唐新文,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朱爱民,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新文与被执行人朱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爱民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爱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唐新文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朱爱民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爱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执行期限届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爱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新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杰审 判 员  罗菊香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