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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华亭县经纬煤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亭县经纬煤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华亭县经纬煤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法定代表人:蔡晓花,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红霞(公司员工),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潘海平,经理。本院在执行华亭县经纬煤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622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6.8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詹金波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