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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921号原告:程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某某,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系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审 判 长  李奎奎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周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