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921号原告:程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某某,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系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审 判 长 李奎奎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周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