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强与夏义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夏义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603号原告:张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义兵,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张强与被告夏义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