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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书全与赵新岭、白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全,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9号原告:赵书全,男,生于1965年7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岭,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慧,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广松,男,生于1964年9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潘书庆,男,成年,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全与被告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全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书全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全撤回对被告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书全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雨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