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书全与赵新岭、白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全,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9号原告:赵书全,男,生于1965年7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岭,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慧,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广松,男,生于1964年9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潘书庆,男,成年,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全与被告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全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书全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全撤回对被告赵新岭、白广松、潘书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书全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雨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