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7970、79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叶剑平与陈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剑平,陈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7970、79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剑平,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淑军,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叶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沙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9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9440元、律师费1000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6执7970、79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重彬审 判 员 刘静涛人民陪审员 金炳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文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