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1,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2,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朱某1与朱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朱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1自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六年四月期间所欠抚养费五万四千元;二、自二〇一六年五月起,被告朱某2每月支付原告朱某1抚养费二千元,至其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朱某1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朱某1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某2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朱某2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某1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某2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某1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