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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景武与杨发、杨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景武,杨发,杨兆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80号原告:许景武,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钟润谋,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发,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兆松,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景武诉被告杨发、杨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景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许景武负担。审 判 长  徐光华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