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景武与杨发、杨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景武,杨发,杨兆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80号原告:许景武,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钟润谋,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发,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兆松,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景武诉被告杨发、杨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景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许景武负担。审 判 长 徐光华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