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乐宁与姜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乐宁,姜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997号原告:于乐宁,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被告:姜明杰,住河北省平泉市。本院审理原告于乐宁与被告姜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乐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乐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乐宁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权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