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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乐宁与姜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乐宁,姜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997号原告:于乐宁,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被告:姜明杰,住河北省平泉市。本院审理原告于乐宁与被告姜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乐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乐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乐宁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权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