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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改默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刘改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被执行人刘改默,男,1978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人。本院在执行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改默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