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改默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刘改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被执行人刘改默,男,1978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人。本院在执行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改默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