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吴宏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吴宏伟,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老城派出所,遵义会议纪念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士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安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宏伟,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住所地遵义市解放路**号。负责人:李堂,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晖,干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老城派出所。住所地遵义市解放路**号。负责人:张晖,该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会议纪念馆。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松,该馆馆长。上诉人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宏伟、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老城派出所、遵义会议纪念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02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向本院申请退还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 大 刚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