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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垣县上马乡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襄垣县上马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垣县上马乡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襄垣县上马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果明,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武学亮。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垣县上马乡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永宏,村委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垣县上马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林波,乡长。委托代理人:刘俊,襄垣县古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建筑公司)、襄垣县上马乡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家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襄垣县上马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马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韩家庄村委提交了新证据,即其与恒大建筑公司签订的市政工程预算书、市政工程决算书,欲证明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于该证据直接影响本案的实际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因此,本案应发还重审,发还后对本案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一步查证核实。另,恒大建筑公司除起诉请求支付其工程款1522000元外,还要求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审在没有告知恒大建筑公司应明确利息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向该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后果的情况下,以该公司主张利息损失不具体,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不予审理欠妥。恒大建筑公司在二审中提出补交其请求利息的诉讼费的申请,发还后应一并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0元,上诉人襄垣县上马乡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4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丽萍审判员  张伟卫审判员  范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