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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XX东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东,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逋前住迁西县兴城镇燕洲村392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桂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1时许,迁安市交通局综合执法大队队员魏晓坡、李立春等人在迁安市新三抚公路准备将×××号、×××号、×××号、×××号违法大货车带回卸载站过磅。×××号大货车车主被告人XX东驾车赶到后,对执法队员推搡、拦截,强行指挥李超等人驾驶违法车辆逃离。违法车辆离开后,被告人XX东欲驾车逃离,执法队员魏某上前阻拦,被被告人XX东开车带倒在地,致魏某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魏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另查明:2017年6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XX东后,被告人XX东于2017年6月15日主动到迁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XX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讯问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东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东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东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东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