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蔡彦雷与郝天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彦雷,郝天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蔡彦雷,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被告郝天林,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受理原告蔡彦雷诉被告郝天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多次查找无果,无法确定有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彦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蔡彦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迅风审判员 宋良中陪审员 苏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