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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盛绿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盛绿源物流有限公司,王义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200号原告: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天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扬州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赵焕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中盛绿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背儿山路1168号。被告:王义昌,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盛绿源物流有限公司、王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王义昌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1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