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叶华与刘骏、泰兴市朱巧儿羊肉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刘骏,泰兴市朱巧儿羊肉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628号原告:叶华,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刘骏,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泰兴市朱巧儿羊肉店,住所地泰兴市兴隆路**号。经营者:朱巧云,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叶华与被告刘骏、泰兴市朱巧儿羊肉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