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叶华与刘骏、泰兴市朱巧儿羊肉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刘骏,泰兴市朱巧儿羊肉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628号原告:叶华,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刘骏,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泰兴市朱巧儿羊肉店,住所地泰兴市兴隆路**号。经营者:朱巧云,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叶华与被告刘骏、泰兴市朱巧儿羊肉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