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996号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董事长。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刘某某的明确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刘某某的明确地址,被告信息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骈梦瑶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