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桓台县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明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官中村。组织机构代码:55090039-6。法定代表人:徐学建,经理。被执行人:朱明伦,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明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桓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明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