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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俊富与徐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富,徐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俊富,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娇,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俊富与被执行人徐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云082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俊富于2017年4月6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44.00元。本案被执行人徐娇因涉及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娇订立了分期履行计划,由被执行人徐娇于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系列申请人1000.00元,所得案款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各申请人。申请人徐俊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0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梓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