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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小敬与刘天亮、李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敬,刘天亮,李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50号原告:刘小敬,女,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天亮,男,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李亚飞,女,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刘小敬与被告刘天亮、李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告知原告刘小敬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原告刘小敬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敬撤诉处理。审判长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宗慧 搜索“”